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与罪犯减刑假释关联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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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刑事执行■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唐安全 唐雪梅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施行,明确了以“履行能力判断”为基础的关联规则,即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前,最高法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首次明确“财产性判项”概念。最高法2012年出台的《关于减

■ 新时代刑事执行

■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 唐安全 唐雪梅

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施行,明确了以“履行能力判断”为基础的关联规则,即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前,最高法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首次明确“财产性判项”概念。最高法2012年出台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

但是,从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实际情况来看,相关关联机制运行并不理想,未有效改变财产性判项“空判”现象。

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与罪犯减刑假释关联问题研究

本文从S省C监狱及M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工作实践出发,通过调研M市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分析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有效促进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从而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关联机制良性运行,提出解决路径。

在押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现状及其提请减刑假释情况

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与罪犯减刑假释关联问题研究

据统计,2024年第一季度末,C监狱押犯人数为3521人,有财产性判项罪犯2837人,占押犯总人数80.57%。

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来看,其中,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人数为613人,占有财产性判项人数的21.61%;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数为825人,占有财产性判项人数的29.08%;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人数为1399人,占有财产性判项人数的49.31%。未履行和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罪犯共2224人,二者占比高达78.39%。

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中,判处罚金474人,占33.88%;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1人,占1.5%;判处附带民事赔偿55人,占3.93%;判处退赔、追缴356人,占25.45%;同时被判处两个以上财产性判项的有493人,占35.24%。

2024年第一季度末,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1399名罪犯中,月均消费低于普管罪犯消费限额(月均300元)三分之一,即低于100元的人数为389人,占27.81%;超出限额的有456人,占32.59%。

2024年第一季度,C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罪犯减刑案件481宗,不同意提请减刑31宗,其中因财产状况未核实清楚,或月均消费较高,被认定为“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同意提请减刑24宗,占集体评议案件的4.99%;监区提交监狱减刑的案件450宗,被监狱退案14宗,其中因财产性判项退案9宗,占监狱退案数的64.29%。

这意味着,就监狱提请环节而言,因财产性判项问题而影响减刑假释的人数占被退案或调整减刑幅度人数的73.33%,降低了监狱办案效率,也对罪犯减刑假释产生重大影响。

财产性判项执行难存在立法不完善、核查难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处理问题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各个司法解释中,并且规定内容笼统模糊、不够全面。

例如,2014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财规定》),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作了统一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内容仍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对执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执行追赃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等问题未能作出详尽规定。

财产性判项处理涉及实体权利处分、涉案财物流转等程序问题,又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部门,当前法律规定不能完全满足财产性判项执行需求。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需要按照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进行,程序繁琐复杂,容易造成混乱,涉案财物无法在各部门之间高效、快速移送交接,极大地降低执行工作效率。由于立法不完善,以致全国各级法院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操作规则不统一,标准掌握不一,导致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此外,我国财产性判项之所以执行难,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院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前者无法确切掌握后者的真实财产状况。

实践中,法院要全面掌握罪犯真实财产状况是非常困难的,准确判断罪犯履行能力更是难上加难。全面调查罪犯财产状况的最佳时机应该是侦查阶段而非审判阶段或执行阶段,实践中往往等案件移送执行立案后,法院再依职权进行全面核查。一方面因为罪犯身陷囹圄,仅有的财产用于优先履行了大额民事赔偿义务,罪犯无经济来源基本已无能力再履行其他财产性判项。另一方面罪犯事先考虑自己或被判刑,利用侦查、起诉、审判等时间转移或隐匿财产,躲避法院执行,等到法院启动财产性判项执行时,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而从2024年开始,对于C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其中未履行或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法院要求裁定减刑假释时,要有第一审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或者核实其财产状况的函件。为此,C监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发函给第一审法院,但很多石沉大海,没有回复。据统计,2024年,C监狱发出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财产状况核查函565件,收到法院回函333件,回函率仅为59.93%。

财产性判项执行难还存在检察监督缺位

此外,检察机关也缺乏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开展深入检察监督的意识。受“重主刑轻附加刑”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重点在对自由刑等主刑的监督,对财产性判项等附加刑的监督时常处于缺位状态。

同时,因为法律未明文规定必须将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缺乏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监督往往要到法院去核对相关信息。缺乏通畅的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来源,检察机关在没有足够监督经验的情况下监督起来更是困难重重。

从监督方式看,2021年12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监督形式较为单一和传统,且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效果有限、力度薄弱。

再从人员配备来看,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与检察技术、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甚至研究室合并办公,人员数量并无明显增加,多数基层检察院无专门从事刑事执行的检察人员,更不用谈专门从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的人员。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中处于被动和无力状态。而审查规定明确,法院应当对减刑假释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

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问题的路径

为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议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制定统一的规定,加强罪犯及其亲属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教育和宣传,并完善财产性判项履行检察监督机制。

财产性判项执行涉及法检公司众多部门,工作环节多、工作复杂、工作量极大,最好由立法机关制定统一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及各部门应履行义务,包括财产调查核实、财产流转的程序、交接手续及在保管涉案财产方面的责任,按照专业化分工的方式建立执行程序和制度保障机制,使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程序明确具体,并专门规定检、公、司的协作配合义务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责任。

制定统一的法律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程序的混乱,有利于最后执行程序的进行,也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在统一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制定本部门的细化操作细则,对相关程序进行针对性细化,而且程序务必简化可行,能够实现各部门对接。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要力争调查清楚罪犯财产状况,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财产性判项内容,包括被执行财产范围、详细名称、具体数量等。在交付执行前,要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内容、重要性和必要性向罪犯及其亲属阐释清楚,告知不积极履行的法律后果,方便后期执行,并将相关文书按规定与监狱移送衔接。

罪犯交付执行后,监狱机关要加强认罪悔罪教育,讲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与认罪悔罪、减刑假释的关系,督促其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时,监狱利用开放日、门户网站、狱务公开手册、入监告知书、亲情会见等机会对罪犯亲属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坚决消除其“花钱减刑”的错误思想,争取罪犯亲属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协助做好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检察机关也可以利用对罪犯入监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监狱巡回检察对罪犯谈话等时间,向罪犯宣传最新规定和最新要求,激励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对涉财产性判项案件执行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故可探索将事后监督提前到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如,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将检察机关列为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一方主体,即检察机关可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每一个执行流程进行检察监督,将监督视角穿插到移送立案、立案执行、文书送达、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财产处置等各环节,全方面增强监督力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赋予检察机关财产性判项申请执行人地位,是对目前的财产性判项执行体制作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同时又将这种突破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属于相对折中的改革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以此倒逼检察机关强化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的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水平。

(作者分别系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辅助人员)

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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